海博网官网网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三门齐开|定

海博网app投资 2024-09-15 01:53:35 发表于北京

  (1997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海博网官网网址✿★✿◈,根据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三门齐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海博网官网网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三门齐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海博网官网网址✿★✿◈。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海博网官网网址✿★✿◈。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海博网官网网址✿★✿◈、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三门齐开✿★✿◈、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工程建筑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海博网官网网址✿★✿◈、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第九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海博网官网网址✿★✿◈,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三门齐开✿★✿◈、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三门齐开✿★✿◈。

  第十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三门齐开✿★✿◈。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1997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投资建议✿★✿◈,新兴产业✿★✿◈!人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