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博网官网|btchina联盟|最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海博网app投资 2026-01-05 13:14:53 发表于北京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ღღღ◈,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ღღღ◈、有序进行ღღღ◈,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ღღღ◈,促进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ღღღ◈,制定本法ღღ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ღ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ღღღ◈、排他的主权ღღღ◈。

  第三条 民用航空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ღღ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ღღღ◈,坚持安全第一ღღღ◈,统筹发展和安全ღღღ◈,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btchina联盟ღღღ◈。

  第四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ღღღ◈;根据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ღღღ◈、命令ღღღ◈,在本部门的权限内ღღღ◈,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ღღღ◈、决定ღღღ◈。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ღღღ◈,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ღღღ◈。

  第五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ღღ◈、综合交通运输规划ღღღ◈,编制民用航空发展规划ღღღ◈。

  第六条 投资公共航空运输ღღღ◈、通用航空ღღღ◈、民用机场ღღღ◈、空中交通管理等领域ღღღ◈,应当符合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ღღღ◈。

  第七条 国家加强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ღღღ◈,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科学技术研究ღღღ◈,发展民用航空教育事业ღღღ◈,加大民用航空专业人才培养力度ღღღ◈,提升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ღღღ◈,推动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ღღღ◈。

  第八条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ღღღ◈、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ღღღ◈,控制并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ღღღ◈。

  第九条 从事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ღღ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ღღღ◈,保证安全投入ღღ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ღღღ◈,构建实施民用航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ღღღ◈,提高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生产水平ღღღ◈。

  第十条 对在民用航空事业发展ღღღ◈、民用航空安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ღღ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ღღღ◈、奖励ღღღ◈。

  第十二条 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ღღ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ღღღ◈。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ღღღ◈,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ღღღ◈。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ღღღ◈。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ღღღ◈。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ღღღ◈,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且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ღღღ◈,可以申请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btchina联盟ღღღ◈,但是必须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ღღღ◈。

  第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权利ღღღ◈,包括对民用航空器构架ღღღ◈、发动机ღღღ◈、螺旋桨ღღღ◈、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ღღღ◈,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的权利ღღღ◈。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可以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利登记ღღღ◈;未经登记ღღ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ღღღ◈: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ღღღ◈。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簿中ღღღ◈。

  第十九条 除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外ღღღ◈,在已经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补偿或者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前ღღღ◈,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或者权利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ღღღ◈。

  第二十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ღღღ◈,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ღღღ◈,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ღღღ◈、承租人提出请求ღღღ◈,对产生该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ღღღ◈。

  前款规定的债权ღღღ◈,后发生的先受偿ღღღ◈;债权人应当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海博网ღღღ◈,ღღღ◈,就其债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登记ღღღ◈。

  第二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三个月时终止ღღღ◈;但是ღღღ◈,债权人就其债权已经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ღღღ◈,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ღღღ◈:

  第二十四条 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ღღღ◈,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ღღღ◈,应当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ღღღ◈。

  第二十五条 从事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ღღღ◈、螺旋桨(以下统称民用航空产品)和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设计ღღღ◈、设计更改的机构ღ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ღღღ◈,建立相应的设计保证系统ღღღ◈,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设计机构许可证书ღღღ◈。

  已取得外国颁发的型号合格证书的民用航空产品首次进口中国或者在中国境内生产的ღ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型号认可证书ღღღ◈。

  已取得外国颁发的设计许可证书的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首次进口中国或者在中国境内生产的ღ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设计认可证书海博网官网ღღღ◈。

  第二十七条 对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ღღღ◈、第三款规定已取得相应证书的民用航空产品设计进行更改ღღღ◈,应当由取得设计机构许可证书的机构进行ღღღ◈,并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补充型号合格证书或者改装设计批准证书ღღღ◈;但是ღღღ◈,相关更改属于设计小改的除外ღღღ◈。

  已取得外国颁发的补充型号合格证书的民用航空产品设计更改ღღღ◈,拟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上实施的ღღღ◈,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补充型号认可证书ღღღ◈。

  本法所称设计小改ღღღ◈,是指对民用航空产品的重量ღღღ◈、平衡ღღღ◈、结构强度ღღღ◈、可靠性ღღღ◈、使用特性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产品适航性相关的特性没有显著影响的设计更改ღღღ◈。

  转让经许可的设计或者设计更改的ღღღ◈,受让人应当具备与拟转让的设计或者设计更改相适应的设计机构许可证书ღღღ◈。

  第二十八条 从事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生产的机构ღ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系统ღღღ◈,并申请取得生产机构许可证书ღღღ◈。

  取得生产机构许可证书的机构可以在许可范围内为本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签发合格证明ღღღ◈,并可以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委托提供技术检查等相关服务ღღღ◈。

  第二十九条 仅设计和生产装于已获得型号合格证书或者型号认可证书的民用航空产品后只构成设计小改的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ღღღ◈,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无需取得设计机构许可证书和生产机构许可证书的ღღღ◈,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零部件制造人许可证书ღღღ◈。

  第三十条 从事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维修的机构ღ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维修机构许可证书ღღღ◈。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ღ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适航证书ღღღ◈,方可飞行ღღღ◈。尚未取得适航证书ღღღ◈,为生产试飞等目的需要进行飞行的ღღღ◈,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特许飞行证书后ღღღ◈,可以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飞行活动ღღღ◈。

  租用具有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从事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飞行活动ღ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对原国籍登记国颁发的适航证书审查认可或者申请取得适航证书ღღღ◈,方可飞行ღღღ◈。

  第三十二条 从事民用航空化学产品设计ღღღ◈、生产和民用航空油料供应ღღღ◈、测试的单位ღ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书ღღღ◈。

  第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按照适航证书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民用航空器ღღღ◈,做好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保养工作ღღღ◈,保证民用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ღღღ◈;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需要维修的ღ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取得相关许可的机构或者人员实施ღღღ◈。

  第三十四条 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海博网appღღღ◈、生产ღღღ◈、进口ღღღ◈、维修和飞行活动ღღ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ღღღ◈,按照规定无需取得适航许可的除外ღღღ◈。

  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ღღღ◈。

  (二)地面人员ღღღ◈,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ღღღ◈、空中交通管制员ღღღ◈、飞行签派员ღღღ◈、航空电信人员ღღღ◈、航空情报员ღღღ◈、航空气象人员ღღღ◈。

  第三十七条 乘务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ღღღ◈,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颁发的训练合格证书ღღღ◈,其他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ღღღ◈,经考核合格ღღღ◈,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ღღღ◈,方可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ღღღ◈。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或者训练合格证书前ღღღ◈,还应当接受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ღღღ◈,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ღღღ◈。

  第三十八条 从事飞行活动时ღღღ◈,驾驶员ღღღ◈、飞行机械员和航空安全员应当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ღღღ◈,乘务员应当携带训练合格证书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ღღღ◈,并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查验ღღღ◈。

  第三十九条 航空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训练以及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ღღღ◈、考核ღღღ◈,检查ღღღ◈、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ღღღ◈。

  航空人员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完善的航空人员劳动保护ღღღ◈、健康管理制度ღღღ◈,为航空人员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提供保障ღღღ◈。

  第四十条 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ღღღ◈、维修人员ღღღ◈、飞行签派员提供执照及资格训练的机构ღ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相应许可证书ღღ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训练大纲实施训练ღღღ◈。

  第四十一条 用于满足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ღღღ◈、考试或者检查要求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ღღღ◈,应当通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鉴定ღღღ◈,取得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书ღღღ◈,方可投入使用ღღღ◈。

  第四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机组由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组成ღღღ◈。机长应当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驾驶员担任ღღღ◈。

  第四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ღღღ◈,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ღღღ◈,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ღღღ◈。

  第四十五条 飞行中ღღღ◈,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ღღღ◈、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ღღღ◈、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ღღ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ღღღ◈,机长有权采取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在内的合理措施ღღღ◈,必要时可以请求或者授权旅客提供协助ღღღ◈。

  第四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遇险时ღღღ◈,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ღღღ◈,并指挥机组人员和民用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ღღღ◈。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ღღღ◈,机长应当采取措施ღღღ◈,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ღღღ◈;未经机长允许ღღღ◈,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ღღღ◈;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ღღღ◈。

  第四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ღღღ◈,机长应当直接或者通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ღღღ◈,将事故情况及时ღღღ◈、如实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ღღღ◈。

  第四十九条 机长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号ღღღ◈,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ღღღ◈、航空器及其人员ღღღ◈,应当将遇险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ღღღ◈。

  第五十条 飞行中ღღღ◈,机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ღღღ◈,由仅次于机长职务的驾驶员代理机长ღღღ◈;在下一个经停地起飞前ღღღ◈,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指派新机长接任海博网官网ღღღ◈。

  第五十一条 只有一名驾驶员ღღღ◈,不需配备其他空勤人员的民用航空器ღღღ◈,本节对机长的规定ღღღ◈,适用于该驾驶员ღღღ◈。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民用机场ღღღ◈,是指供民用航空器起飞ღღღ◈、降落ღღღ◈、滑行ღღღ◈、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ღღღ◈,包括附属的建筑物ღღღ◈、装置和设施ღღღ◈。

  第五十三条 民用机场的规划ღღღ◈、建设和运行应当统筹安排ღღღ◈、合理布局ღღღ◈,依法落实国防要求ღღღ◈,提高安全水平和运行效率ღღღ◈,促进民用航空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ღღღ◈。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场址和总体规划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ღღღ◈,并根据机场运行安全ღღღ◈、国防要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ღღღ◈,依法对周边区域实行规划控制ღღღ◈,依法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ღღღ◈。

  第五十六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ღღ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ღღღ◈,并向社会公布ღღღ◈。

  第五十七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ღღღ◈,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ღღღ◈,并向社会公布ღღღ◈。

  (三)修建ღღღ◈、设置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使用的铁路ღღღ◈、公路ღღღ◈、堤坝ღღღ◈、电力设施ღღღ◈、架空金属线海博网官网ღღღ◈、金属堆积物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ღღღ◈;

  第五十八条 民用机场项目建设公告发布前ღღღ◈,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ღღღ◈、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ღღღ◈、构筑物ღღღ◈、树木ღღღ◈、照明设施ღღღ◈、无线电台(站)和其他障碍物体ღღ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ღღღ◈;当事人逾期未清除ღღღ◈,经催告仍不清除的ღღღ◈,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清除ღღღ◈。对由此造成的损失ღღღ◈,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ღღღ◈。

  第五十九条 民用机场项目建设公告发布后ღღ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ღღღ◈,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ღღღ◈、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ღღღ◈、种植或者设置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体的ღღღ◈,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排除妨碍ღღღ◈、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ღღ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ღღ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ღღღ◈,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代履行ღღღ◈。障碍物体造成的损失以及代履行的费用ღღღ◈,由修建ღღღ◈、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ღღღ◈。

  第六十条 民用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ღღღ◈,设置必要设施ღღღ◈、采取适当措施ღღღ◈,维护民用机场运营秩序ღღღ◈、保障民用机场运营安全ღღღ◈。

  第六十一条 国家在民用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依法划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ღღღ◈,并向社会公布ღღღ◈。

  民用机场应当具备相应的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防范和处置能力ღღღ◈,依法配备必要的探测ღღღ◈、反制设备ღღღ◈,在有关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ღღღ◈。

  第六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在民用机场运行的时刻应当按照公开ღღღ◈、公平ღღღ◈、公正的原则ღღღ◈,在机场容量范围内协调配置ღღღ◈。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ღღღ◈。

  第六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使用民用机场及其助航设施ღღღ◈,应当缴纳使用费ღღღ◈、服务费ღღღ◈;使用费ღღ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ღღღ◈。

  第六十五条 全国运输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ღღღ◈,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ღღ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ღღ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ღღღ◈。

  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ღღ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输机场建设规划ღღ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ღღღ◈,将运输机场建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ღღ◈。

  第六十六条 新建ღღღ◈、改建和扩建运输机场ღღღ◈,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ღღ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ღღღ◈。

  国际机场应当具备国际通航条件ღღღ◈,口岸查验工作由移民管理ღღღ◈、海关等口岸查验机构依法承担ღღღ◈。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标准ღღღ◈。

  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外公告ღღღ◈;国际机场资料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ღღღ◈。

  第六十九条 通用机场根据业务类型ღღღ◈、建设规模和标准ღღღ◈,实施分类分级管理ღღ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ღღღ◈。

  第七十条 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人口ღღღ◈、土地ღღღ◈、空域资源ღღღ◈、交通运输ღღღ◈、产业基础等条件ღღღ◈,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ღღღ◈,合理确定通用机场建设规模和标准ღღღ◈。

  第七十一条 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规划ღღღ◈,征得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同意后ღღღ◈,报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ღღღ◈。

  新建ღღღ◈、改建和扩建通用机场ღღღ◈,由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用机场布局规划ღღ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ღღღ◈、核准或者备案ღ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ღღღ◈。

  第七十二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应当依法取得机场运营许可证ღღღ◈,方可开放运营ღღღ◈。

  第七十三条 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ღღღ◈。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全国空域资源ღღღ◈。

  第七十四条 划分空域ღღღ◈,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ღღღ◈、低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公众利益ღღღ◈,使空域得到合理ღღღ◈、安全ღღღ◈、充分ღღღ◈、有效利用ღღღ◈。

  第七十六条 在一个划定的管制空域内ღღღ◈,由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该空域内的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制ღღღ◈。

  第七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ღღ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ღღღ◈。

  民用航空器未按规定携带前款所列文件的ღღღ◈,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海博网官网网址ღღღ◈,ღღღ◈。

  第七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ღღღ◈,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的ღღღ◈,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ღღღ◈。

  第八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ღღღ◈、值勤时间ღღღ◈、休息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ღღღ◈。

  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受到酒精类饮料ღღღ◈、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的影响ღღღ◈,损及工作能力的ღღღ◈,不得执行飞行任务ღღღ◈。

  第八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外ღღღ◈,不得飞入空中禁区ღღღ◈;除遵守规定的限制条件外ღღღ◈,不得飞入空中限制区ღღღ◈。

  (二)飞行高度足以使该航空器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离开城市上空ღღღ◈,而不致危及地面上的人员ღღღ◈、财产安全ღღღ◈;

  对未经批准正在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民用航空器ღღღ◈,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ღღღ◈,予以制止ღღღ◈。

  第八十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按照分工为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ღღღ◈,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ღღღ◈、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ღღღ◈。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ღღღ◈,旨在防止民用航空器同其他航空器或者障碍物体相撞ღღღ◈,维持空中交通秩序ღღღ◈,提高通行效率ღღღ◈。

  第八十七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发现民用航空器偏离指定航路ღღღ◈、迷失航向时ღღღ◈,应当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ღღღ◈,使其回归航路ღღღ◈。

  空中交通管制员受到酒精类饮料ღღღ◈、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的影响马克思主义ღღღ◈,ღღღ◈,损及工作能力的ღღღ◈,不得进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ღღღ◈。

  第八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ღღღ◈、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ღ◈、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ღღღ◈,实时掌握民用航空器飞行动态ღღღ◈,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ღღღ◈。

  通信ღღღ◈、导航ღღღ◈、监视设备应当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设备型号许可证ღღ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ღღღ◈。

  通信ღღღ◈、导航ღღღ◈、监视设备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ღღღ◈,应当满足开放运行条件ღღღ◈;导航设备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ღღღ◈,还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开放运行许可ღღღ◈。

  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进行飞行校验验证的通信ღღღ◈、导航ღღღ◈、监视设备ღღღ◈,应当经飞行校验验证合格后ღღღ◈,方可开放运行ღღღ◈。

  第九十一条 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体ღღღ◈,应当在航图上标明ღღღ◈;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障碍物体ღღღ◈,应当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ღღღ◈,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ღღღ◈。

  第九十二条 在距离航路边界三十公里以内的地带ღღღ◈,禁止修建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ღღღ◈;但是ღღღ◈,平射轻武器靶场除外ღღღ◈。

  在前款规定地带以外修建固定的或者临时性对空发射场ღღ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ღღღ◈;对空发射场的发射方向ღღღ◈,不得与航路交叉ღღღ◈。

  第九十三条 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外ღღღ◈,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ღღ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ღღღ◈,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ღღღ◈。

  第九十四条 任何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ღღღ◈,应当依法获得批准ღღღ◈,并采取确保飞行安全的必要措施ღღღ◈,方可进行ღღღ◈。

  第九十五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和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专用频率实施管理ღღღ◈,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ღღ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ღღღ◈、装置ღღღ◈,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ღღღ◈。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ღღღ◈,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迅速排除干扰ღღღ◈;未排除干扰前ღღღ◈,应当停止使用该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ღღღ◈、装置ღღღ◈。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测ღღღ◈,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有害干扰的ღღღ◈,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迅速采取排除干扰等处置措施ღღღ◈。

  第九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使用空中交通服务设施应当缴纳使用费ღღღ◈、服务费ღღღ◈;使用费ღღ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ღღღ◈。

  第九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ღღღ◈,是指以营利为目的ღღღ◈,使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ღღღ◈、行李ღღღ◈、邮件或者货物的民用航空活动ღღღ◈。

  第九十九条 本章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经营的旅客ღღღ◈、行李或者货物的运输ღღღ◈,包括免费运输ღღღ◈。

  第一百条 本法所称国内航空运输ღღღ◈,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ღღღ◈,运输的出发地点ღღღ◈、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ღღღ◈。

  本法所称国际航空运输ღღღ◈,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ღღღ◈,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ღღღ◈,运输的出发地点ღღღ◈、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ღღღ◈。

  第一百零一条 航空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航空运输承运人办理的运输是一项单一业务活动的ღღღ◈,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数个合同订立ღღღ◈,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ღღღ◈。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从事公共航空运输ღღღ◈,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ღღღ◈。

  (四)从事旅客ღღღ◈、行李运输业务的ღღღ◈,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ღღღ◈,从事货物ღღღ◈、邮件运输业务的ღღღ◈,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四亿元ღღღ◈;

  第一百零五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ღღღ◈、受理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合格证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ღღღ◈。决定批准的ღღღ◈,颁发相应许可证件ღღღ◈;不予批准的ღღ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ღღღ◈。

  第一百零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定期航班运输(以下简称航班运输)的航线ღღღ◈,暂停ღღღ◈、终止经营的航线ღღღ◈,应当报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ღღღ◈。

  国内航空运输的运价管理办法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ღღღ◈,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ღღღ◈。

  国际航空运输运价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ღღღ◈、协议的规定执行ღღღ◈;没有协定ღღღ◈、协议的ღღღ◈,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确定ღღღ◈。

  第一百零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不定期运输ღღღ◈,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ღღღ◈,并不得影响航班运输的正常经营ღღღ◈。

  第一百一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危险品运输ღღღ◈,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ღღღ◈,并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ღღ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ღღღ◈,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ღღღ◈。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ღღღ◈,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ღღღ◈。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ღღღ◈、行李ღღღ◈、货物应当接受移民管理ღღღ◈、海关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ღღღ◈、检疫ღღღ◈;检查ღღღ◈、检疫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延误ღღღ◈。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就所从事的公共航空运输的旅客ღღღ◈、行李ღღღ◈、货物以及可能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投保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ღღღ◈。

  因航空货运单上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ღღღ◈、不正确或者不完全ღღღ◈,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ღღღ◈,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ღღ◈。

  因承运人在航空货运单上填写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ღღღ◈、不正确或者不完全ღღღ◈,给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ღღღ◈,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ღღ◈。

  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ღღღ◈、尺寸ღღღ◈、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ღღღ◈。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ღღღ◈,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ღღღ◈、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ღღღ◈。

  第一百二十三条 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ღღღ◈,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ღღღ◈,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ღღღ◈,或者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ღღღ◈,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ღღღ◈;但是ღღღ◈,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ღღღ◈,并应当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ღღღ◈。

  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ღღღ◈,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其所收执的航空货运单ღღღ◈,给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ღღღ◈,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ღღღ◈,但是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追偿ღღღ◈。

  收货人的权利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开始时ღღღ◈,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ღღღ◈;但是ღღღ◈,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ღღღ◈,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ღღღ◈,托运人恢复其对货物的处置权ღღღ◈。

  第一百二十四条 除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外ღღღ◈,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点ღღღ◈,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运输条件后ღღღ◈,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ღღღ◈。

  除另有约定外ღღღ◈,承运人应当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货人ღღღ◈,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ღღღ◈。收货人逾期提货的ღღღ◈,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ღღღ◈。

  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ღღღ◈,或者货物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到达的ღღღ◈,收货人有权依据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权利ღღღ◈。

  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本条的规定ღღღ◈,不影响托运人同收货人之间的相互关系ღღღ◈,也不影响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ღღღ◈。

  第一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ღღღ◈,无论为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ღღღ◈,可以以本人的名义分别行使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所赋予的权利btchina联盟ღღღ◈。

  第一百二十六条 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ღღღ◈,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ღღღ◈;因没有此种资料ღღღ◈、文件ღღღ◈,或者此种资料ღღღ◈、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ღღღ◈,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ღღღ◈、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ღღღ◈,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ღღღ◈。

  前款所称书面形式ღღღ◈,包括合同书ღღღ◈、信件ღღღ◈、电报ღღღ◈、电传ღღღ◈、传真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ღღღ◈。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ღღღ◈、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故ღღღ◈,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ღღღ◈,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ღღღ◈;但是ღღღ◈,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ღღღ◈,承运人不承担责任ღღღ◈。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ღღღ◈、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ღღღ◈,造成旅客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毁灭ღღღ◈、遗失或者损坏的ღღღ◈,承运人应当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ღღღ◈、代理人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ღღღ◈。

  旅客行李的毁灭ღღღ◈、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ღღღ◈、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ღღღ◈,承运人在此范围内不承担责任ღღღ◈。

  第一百三十条 本法所称航空运输期间ღღღ◈,是指在机场内ღღღ◈、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ღღღ◈,托运行李ღღღ◈、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ღღღ◈。

  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ღღღ◈、海上运输ღღღ◈、内河运输过程ღღღ◈;但是ღღღ◈,此种陆路运输ღღღ◈、海上运输ღღღ◈、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ღღღ◈、交付或者转运ღღღ◈,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ღღღ◈,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海博网官网ღღღ◈。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ღღღ◈,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合同约定采用航空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ღღღ◈,前述以其他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ღღღ◈。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ღღღ◈,造成货物毁灭ღღღ◈、遗失或者损坏的ღღღ◈,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ღღღ◈;但是ღღღ◈,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ღღღ◈、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ღღღ◈,不承担责任ღღღ◈:

  第一百三十二条 旅客ღღღ◈、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ღღღ◈,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ღღღ◈;但是ღღღ◈,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ღღღ◈、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ღღღ◈,已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ღღღ◈,不承担责任ღღღ◈。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旅客ღღღ◈、行李运输中ღღღ◈,经承运人证明ღღღ◈,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ღღღ◈,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ღღ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ღღღ◈。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人身伤亡提出赔偿请求时ღღღ◈,经承运人证明ღღღ◈,人身伤亡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ღღღ◈,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ღღ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ღღღ◈。

  在货物运输中ღღღ◈,经承运人证明ღღღ◈,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ღღღ◈,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ღღ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ღღღ◈。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依据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所产生的赔偿责任ღღღ◈,按照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时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确定ღღღ◈。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航空运输中ღღღ◈,行李ღღღ◈、货物毁灭ღღღ◈、遗失ღღღ◈、损坏ღღღ◈,或者旅客ღღღ◈、行李和货物延误所造成的损失ღღღ◈,承运人的赔偿责任ღღღ◈,以造成损害的事件或者延误发生时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为限ღღღ◈。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布ღღღ◈。

  第一百三十七条 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ღღღ◈,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ღღღ◈,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ღღღ◈,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ღღღ◈,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ღღღ◈。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ღღღ◈、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ღღღ◈、遗失ღღღ◈、损坏或者延误的ღღღ◈,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ღღღ◈,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ღღღ◈;但是ღღღ◈,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ღღღ◈、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ღღღ◈、遗失ღღღ◈、损坏或者延误ღღღ◈,影响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ღღღ◈,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ღღღ◈,此种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ღღღ◈。

  第一百三十八条 任何旨在免除本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ღღღ◈,均属无效ღღღ◈;但是ღღღ◈,此种条款的无效ღღღ◈,不影响整个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ღღღ◈。

  第一百三十九条 就航空运输中的损失向承运人的受雇人ღღღ◈、代理人提起诉讼时ღღღ◈,该受雇人ღღღ◈、代理人证明其是在受雇ღღღ◈、代理范围内行事的ღღღ◈,有权援用承运人依据本法可以援用的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ღღღ◈。

  经证明ღღღ◈,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ღღღ◈、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ღღღ◈,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ღღღ◈,但货物运输除外ღღღ◈。

  第一百四十条 经证明ღღღ◈,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ღღღ◈、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ღღღ◈,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有关旅客延误以及行李运输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ღღღ◈。

  证明承运人的受雇人ღღღ◈、代理人有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ღღღ◈,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ღღღ◈、代理人是在受雇ღღღ◈、代理范围内行事ღღღ◈。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有关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的诉讼ღღღ◈,不论其根据如何ღღღ◈,只能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出ღღღ◈,但是不妨碍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ღღღ◈。

  第一百四十二条 旅客或者收货人收受托运行李或者货物而未提出异议ღღღ◈,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ღღღ◈。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失的ღღღ◈,旅客或者收货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承运人提出异议ღღღ◈。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ღღღ◈,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ღღღ◈;货物发生损失的ღღღ◈,至迟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日内提出ღღღ◈。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延误的ღღღ◈,至迟应当自托运行李或者货物交付旅客或者收货人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ღღღ◈。

  除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外ღღღ◈,旅客或者收货人未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ღღღ◈,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诉讼ღღღ◈。

  第一百四十三条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ღღღ◈,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ღღღ◈、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ღღღ◈。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由几个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连续运输ღღღ◈,接受旅客ღღღ◈、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受本法规定的约束ღღღ◈,并就其根据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ღღღ◈。

  对前款规定的连续运输ღღღ◈,除合同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ღღღ◈,旅客或者任何行使其索赔权利的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ღღღ◈。

  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ღღღ◈、遗失ღღღ◈、损坏或者延误ღღღ◈,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ღღღ◈,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ღღღ◈,旅客ღღღ◈、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ღღღ◈、遗失ღღღ◈、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ღღღ◈。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ღღღ◈、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ღღღ◈。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法所称缔约承运人ღღღ◈,是指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者托运人ღღღ◈,或者与旅客或者托运人的代理人ღღღ◈,订立本章调整的航空运输合同的人ღღღ◈。

  本法所称实际承运人ღღღ◈,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ღღღ◈,履行前款全部或者部分运输ღღღ◈,并且不是从事本法规定的连续运输的人ღღღ◈;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ღღღ◈,此种授权被认为是存在的ღღღ◈。

  第一百四十六条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ღღღ◈,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应当受本章规定的约束ღღღ◈。缔约承运人应当对合同约定的全部运输负责ღღღ◈。实际承运人应当对其履行的运输负责ღღღ◈。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ღღღ◈,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ღღღ◈、代理人在受雇ღღღ◈、代理范围内实施的与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有关的行为ღღღ◈,视为缔约承运人的行为ღღღ◈,相应法律后果由缔约承运人承担ღღღ◈。

  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ღღღ◈,缔约承运人的受雇人ღღღ◈、代理人在受雇ღღღ◈、代理范围内实施的与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有关的行为ღღღ◈,视为实际承运人的行为ღღღ◈,相应法律后果由实际承运人承担ღღღ◈;但是ღღღ◈,实际承运人不因缔约承运人及其受雇人ღღღ◈、代理人的行为而承担超过法定赔偿责任限额的责任ღღღ◈。

  任何有关缔约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特别协议ღღღ◈,或者任何有关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所作的在目的地点交付时利益的特别声明ღღღ◈,除经实际承运人同意外ღღღ◈,均不得影响实际承运人ღღღ◈。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依照本章规定提出的异议或者发出的指示ღღღ◈,无论是向缔约承运人还是向实际承运人提出或者发出的ღღღ◈,具有同等效力ღღღ◈;但是ღღღ◈,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指示ღღღ◈,仅在向缔约承运人发出时有效ღღ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ღღღ◈、代理人或者缔约承运人的受雇人ღღღ◈、代理人ღღღ◈,证明其是在受雇ღღღ◈、代理范围内行事的ღღღ◈,就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而言ღღღ◈,有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ღღღ◈、第一百三十五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ღღღ◈,但是依照本法规定不得援用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除外ღღღ◈。

  第一百五十条 对于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ღღღ◈,实际承运人ღღღ◈、缔约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在受雇ღღღ◈、代理范围内行事的受雇人ღღღ◈、代理人的赔偿总额ღღღ◈,不得超过依照本法得以从缔约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获得赔偿的最高数额ღღღ◈;同时ღღღ◈,其中任何人都不承担超过对其适用的赔偿责任限额ღღ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对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提起的诉讼ღღღ◈,可以分别对实际承运人或者缔约承运人提起ღღღ◈,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ღღღ◈;被提起诉讼的承运人有权要求另一承运人参加诉讼ღღ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ღ◈、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ღღღ◈,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ღღღ◈,采取有效措施ღღღ◈,提高运输服务质量ღღღ◈。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ღ◈、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加强教育培训ღღღ◈,要求本企业职工严格履行职责海博网官网ღღღ◈,以文明礼貌ღღღ◈、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ღღღ◈,认真做好旅客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ღღ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ღღღ◈,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ღღღ◈,予以公布ღღღ◈,并在售票等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ღღღ◈。

  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是民用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ღღღ◈,应当包括客票销售ღღღ◈、退票与变更ღღღ◈、乘机ღღღ◈、行李运输ღღღ◈、不正常航班处置ღღღ◈、旅客服务和投诉等旅客权益保护相关内容ღღ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ღ◈、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合理安排运力ღღღ◈、调配资源ღღღ◈,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ღღღ◈,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或者取消ღღღ◈。

  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ღღღ◈,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ღ◈、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ღღღ◈、准确发布信息通告ღღღ◈,告知旅客延误或者取消原因以及航班动态ღღღ◈,并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客票变更ღღღ◈、食宿安排等旅客服务工作ღღ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ღ◈、航空销售代理人ღღღ◈、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ღღღ◈、航空信息企业等参与民用航空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ღღ◈,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ღღ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ღ◈、运输机场运营人ღღღ◈、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方式等信息ღღღ◈,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受理ღღღ◈、处理投诉ღღღ◈,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相关情况ღღღ◈。

  第一百五十八条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ღღ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ღღღ◈,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ღღღ◈:

  (二)有与所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的ღღღ◈、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民用航空器ღღღ◈、人员ღღღ◈、设施设备ღღღ◈、运营场地ღღღ◈、手册和其他资料ღღღ◈;从事通用航空定期载客运输的ღღღ◈,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ღღღ◈;

  第一百五十九条 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ღღღ◈,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ღღღ◈,但是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飞行除外ღღღ◈。

  第一百六十条 组织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时ღღღ◈,应当采取有效措施ღღღ◈,保证飞行安全ღღღ◈,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ღღღ◈,防止对环境ღღღ◈、居民ღღღ◈、作物或者牲畜等造成损害ღღღ◈。

  从事通用航空定期运输的ღღღ◈,还应当就所从事的定期运输的旅客ღღღ◈、行李ღღღ◈、货物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投保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ღღ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工作ღღღ◈,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有关工作ღღღ◈,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ღღღ◈、协调联动ღღღ◈,按照职责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ღღღ◈。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有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民用机场内的安全和秩序ღღღ◈,预防ღღღ◈、制止和惩治危害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ღღღ◈。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ღ◈、运输机场运营人设立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对于存在安全风险嫌疑的行李和货物ღღღ◈,可以在旅客ღღღ◈、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实施开包检查ღღღ◈。不在场开包检查应当全程录像并在检查后书面告知ღღღ◈,检查中发现的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ღღღ◈。

  未经安全检查ღღღ◈、不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检查ღღღ◈、经检查无法排除安全风险嫌疑的旅客ღღღ◈、行李和货物不得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ღღ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ღ◈、运输机场运营人ღღღ◈、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ღღღ◈,制定本单位的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ღღღ◈。

  第一百六十八条 民用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ღღღ◈,采取措施保障机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ღღღ◈。

  第一百六十九条 航空人员ღღღ◈、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安全背景审查ღღღ◈。

  第一百七十条 机长和机组其他人员ღღღ◈,应当严格履行安全保卫职责ღღღ◈,维护民用航空器内秩序ღღღ◈,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ღღღ◈、财产的安全ღღღ◈。

  (一)盗窃ღღღ◈、故意损坏ღღღ◈、擅自移动民用航空器设备或者机场内其他民用航空设施设备ღღღ◈,擅自开启民用航空器应急舱门ღღღ◈,或者违规进入民用航空器驾驶舱ღღღ◈;

  (七)在民用航空器内使用火种ღღღ◈、吸烟(包括电子烟)ღღღ◈,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可能影响民用航空安全的电子设备ღღღ◈;

  (十)以散布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谣言ღღღ◈,扬言实施放火ღღღ◈、爆炸等危险行为ღღღ◈,或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ღღღ◈、毒害性ღღღ◈、放射性ღღღ◈、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等方式ღღღ◈,扰乱民用航空运行秩序ღღღ◈;

  (十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ღღღ◈、托运禁止ღღღ◈、限制运输的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ღღღ◈,或者在普通货物ღღღ◈、邮件中夹带危险物品ღღღ◈;

  第一百七十二条 通用航空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应当根据通用航空活动类型ღღღ◈,在安全保卫机构ღღღ◈、方案ღღღ◈、措施等方面实施分类分级管理btchina联盟ღღ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ღღ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ღღღ◈、空中交通管制单位ღღღ◈、航空运输企业ღღღ◈、民用机场运营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ღღღ◈,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ღღღ◈,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ღღღ◈。

  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时ღღღ◈,应当发送信号ღღღ◈,并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ღღღ◈,提出援救请求ღღღ◈;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搜寻援救协调中心ღღღ◈。民用航空器在海上遇到紧急情况时ღღღ◈,还应当向船舶和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发送信号ღღ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发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或者收听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的信号的单位或者个人ღღღ◈,应当立即通知有关的搜寻援救协调中心ღღღ◈、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或者当地人民政府ღღღ◈。

  第一百七十六条 收到通知的搜寻援救协调中心ღღღ◈、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和地方人民政府ღღღ◈,应当立即组织搜寻援救ღღ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ღ◈、运输机场ღღღ◈,以及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ღღღ◈、通用机场应当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ღღღ◈,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计划ღღღ◈。

  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后ღღღ◈,国务院有关部门ღღ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ღღღ◈、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ღ◈、运输机场ღღღ◈、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ღღღ◈、通用机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ღღღ◈,并按照家属援助计划做好事故罹难者ღღღ◈、幸存者ღღღ◈、失踪者及其家属的援助工作ღღღ◈。

  第一百七十八条 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ღღღ◈,应当尽力抢救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ღღღ◈,按照规定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抢救措施并保护现场ღღღ◈,保存证据ღღღ◈。

  第一百七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事故根据造成的损害后果分为特别重大事故ღღღ◈、重大事故ღღღ◈、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ღღღ◈。事故等级划分的人身伤亡标准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ღღღ◈;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民用航空器事故中的特殊情况确定ღღღ◈,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ღღღ◈。

  其他等级的民用航空器事故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ღღ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ღღღ◈。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调查需要ღღღ◈,依法要求有关单位提供相关记录ღღღ◈、设备ღღღ◈、资料ღღღ◈,询问当事人等有关人员ღღღ◈,查阅ღღღ◈、检验和留存证据ღღღ◈。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事故相关信息ღღღ◈。

  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现场实施管理时ღღღ◈,应当保障调查组进入现场ღღღ◈、获取和使用相关取证资料等权利ღღღ◈。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为了查明民用航空器事故原因开展的技术调查工作应当与其他事故调查工作相互协调ღღღ◈。开展民用航空器事故技术调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ღღღ◈。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自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依法公布事故调查报告ღღღ◈。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公布事故调查报告的ღღღ◈,应当及时公布调查进展情况ღღღ◈。

  第一百八十四条 我国参加或者组织的对境外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的调查工作ღღღ◈,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ღღღ◈。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ღღღ◈,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ღღღ◈,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ღღღ◈;但是ღღღ◈,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ღღღ◈,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ღღღ◈,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btchina联盟ღღღ◈。

  前款所称飞行中ღღღ◈,是指自民用航空器完成登机或者装货后所有外部舱门均已关闭时起ღღღ◈,至其任一此种舱门为下机或者卸货目的开启时止的任何时间ღღღ◈;就轻于空气的民用航空器而言ღღღ◈,飞行中是指自其离开地面时起至其重新着地时止ღღღ◈。

  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运营人ღღღ◈,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ღღღ◈。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地授予他人ღღღ◈,本人保留对该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的ღღღ◈,本人仍被视为民用航空器运营人ღღღ◈。

  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的受雇人ღღღ◈、代理人在受雇ღღღ◈、代理过程中使用民用航空器ღღღ◈,无论是否在其受雇ღღღ◈、代理范围内行事ღღღ◈,均视为民用航空器运营人使用民用航空器ღღღ◈。

  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被视为民用航空器运营人ღღღ◈,并承担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的责任ღღღ◈;除非在判定其责任的诉讼中ღღღ◈,所有人证明民用航空器运营人是他人ღღღ◈,并在法律程序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使该人成为诉讼当事人之一ღღღ◈。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ღღღ◈、出租人或者保留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或者持有其担保权益的融资人ღღღ◈,或者其受雇人ღღღ◈、代理人ღღღ◈,不是本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的ღღღ◈,不对第三人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ღღღ◈,但是故意造成此种损害的人除外ღღღ◈。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未经对民用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权的人同意而使用民用航空器ღღღ◈,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ღღღ◈,有航行控制权的人除证明本人已经适当注意防止此种使用外ღღღ◈,应当与该非法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ღღღ◈。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于武装冲突或者骚乱直接造成的损害ღღღ◈,以及由核事件造成的核损害ღღღ◈,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不承担责任ღღღ◈。

  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在损害发生时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业经国家机关依法剥夺的ღღღ◈,不承担责任ღღღ◈。

  第一百九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ღღღ◈、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ღღღ◈,免除其赔偿责任ღღღ◈;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ღღღ◈、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ღღღ◈,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ღღღ◈。但是ღღღ◈,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受雇人ღღღ◈、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ღღღ◈,受害人证明其受雇人ღღღ◈、代理人的行为超出其所授权的范围的ღღღ◈,不免除或者不减轻应当承担责任的人的赔偿责任ღღღ◈。

  一人对另一人的死亡或者伤害提起诉讼ღღღ◈,请求赔偿时ღღღ◈,损害是该另一人或者其受雇人ღღღ◈、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ღღღ◈,适用前款规定ღღღ◈。

  第一百九十一条 造成损害的事件涉及两架或者两架以上民用航空器ღღღ◈,有关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对第三人所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ღღღ◈。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人ღღღ◈,享有依照本章规定民用航空器运营人所能援用的抗辩权ღღღ◈。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起飞或者降落的民用航空器ღღღ◈,其运营人应当投保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ღღღ◈。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保险人和担保人除享有与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相同的抗辩权ღღღ◈,以及对于伪造证件进行抗辩的权利外ღღღ◈,对于依照本章规定提出的赔偿请求只能进行下列抗辩ღღღ◈:

  (一)损害发生在保险或者担保终止有效后ღღღ◈;然而保险或者担保在飞行中期满的ღღღ◈,该项保险或者担保在飞行计划中所载下一次降落前继续有效ღღღ◈,但是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ღღღ◈;

  (二)损害发生在保险或者担保所指定的地区范围外ღღღ◈,除非飞行超出该范围是由于不可抗力ღღღ◈、援助他人所必需ღღღ◈,或者驾驶ღღღ◈、航行或者领航上的差错造成的ღღღ◈。

  除本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抗辩权ღღღ◈,保险人或者担保人对受害人依照本章规定提起的直接诉讼不得以保险或者担保的无效或者追溯力终止为由进行抗辩ღღღ◈。

  第一百九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提供的保险或者担保ღღღ◈,应当被专门指定优先支付本章规定的赔偿ღღღ◈。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人应当支付给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的款项ღღღ◈,在本章规定的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未满足前ღღღ◈,不受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的债权人的扣留和处理ღღღ◈。

  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ღღღ◈,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ღღღ◈;但是ღღღ◈,在任何情况下ღღღ◈,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ღღღ◈。

  (二)为受害人同民用航空器运营人或者同发生损害时对民用航空器有使用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所约束ღღღ◈,或者为适用两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有关职工赔偿的规定所约束的损害ღღღ◈。

  第二百零一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ღღღ◈,适用本章规定ღღღ◈;本章没有规定的ღღღ◈,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ღღღ◈。

  第二百零二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ღღღ◈、协议的规定ღღღ◈,或者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接受ღღღ◈,方可飞入ღღღ◈、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ღღღ◈、降落ღღღ◈。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ღღღ◈,擅自飞入ღღღ◈、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外国民用航空器ღ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措施ღღღ◈,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ღღღ◈;对于虽然符合前款规定ღღღ◈,但是有合理的根据认为需要对其进行检查的ღღღ◈,有关机关有权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ღღღ◈。

  第二百零三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ღღღ◈,其运营人应当提供有关证明书ღღღ◈,证明其已经投保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已经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ღღღ◈;其运营人未提供有关证明书的ღღღ◈,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其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ღღღ◈。

  第二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ღღღ◈、协议开放航权ღღღ◈,允许该外国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经营相关国际航班运输ღღღ◈。

  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经其本国政府指定ღღღ◈,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航线经营许可和运行许可ღღღ◈,方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该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ღღღ◈、协议规定的国际航班运输ღღღ◈;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经其本国政府批准ღღღ◈,并获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ღღღ◈,方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地和境外一地之间的不定期航空运输ღღღ◈。

  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该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ღღღ◈、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ღღ◈,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方案ღღღ◈,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ღღღ◈。

  第二百零五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制定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的ღღღ◈,应当公布中文版本ღღღ◈,并设立具备中文能力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ღღღ◈。

  第二百零七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班期时刻或者飞行计划飞行ღღღ◈;变更班期时刻或者飞行计划的ღღღ◈,其运营人应当获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批准ღღღ◈;因故变更或者取消飞行的ღღღ◈,其运营人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ღღღ◈。

  外国民用航空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班期时刻或者飞行计划的ღღღ◈,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改正ღღღ◈,并采取必要措施ღღღ◈。

  第二百零九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机关ღღღ◈,有权在外国民用航空器降落或者起飞时查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文件ღღღ◈。

  第二百一十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颁发或者核准的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ღღღ◈、机组人员合格证书和执照ღ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其有效ღღღ◈;但是ღღღ◈,颁发或者核准此项证书或者执照的要求ღღღ◈,应当等于或者高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最低标准ღღღ◈。

  第二百一十一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设备ღღ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ღღღ◈。

  第二百一十二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区内遇险ღღღ◈,其所有人或者国籍登记国参加搜寻援救工作ღღღ◈,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两国政府协议进行ღღღ◈。

  第二百一十三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事故ღღღ◈,其国籍登记国和其他有关国家可以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参加事故调查ღღღ◈。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结果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告知该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国和其他有关国家ღღღ◈。

  第二百一十七条 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ღღ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ღღღ◈;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ღღღ◈,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ღღღ◈。

  同一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发生碰撞的ღღღ◈,无论碰撞发生在何地ღღღ◈,碰撞航空器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其国籍登记国法律ღღღ◈。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ღღღ◈,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ღღღ◈、安全ღღღ◈、发展利益ღღღ◈,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ღღღ◈。

  第二百二十条 国家完善以企业为主体ღღღ◈、市场为导向ღღღ◈、产学研相结合的民用航空制造业创新体系ღღღ◈,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ღღღ◈,提高大型飞机和先进发动机等研发设计能力ღღღ◈,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ღღღ◈,促进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ღღღ◈,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ღღღ◈、先进ღღღ◈、绿色ღღღ◈、经济ღღღ◈、适用的民用航空产品ღღღ◈。

  第二百二十一条 国家完善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和标准规范ღღღ◈,加强适航审定人才培养ღღღ◈,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适航管理方式ღღღ◈,提升适航审定能力和水平ღღღ◈。

  第二百二十二条 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ღღ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ღღღ◈,支持民用机场的建设ღღღ◈、运营和维护ღღღ◈。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要求ღღღ◈,完善民用机场布局ღღღ◈,加快民用航空枢纽建设ღღღ◈,统筹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协调发展ღღღ◈,完善通用机场网络ღღღ◈。

  第二百二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优化航线网络ღღ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ღღღ◈,构建覆盖广泛ღღღ◈、优质高效的民用航空服务体系ღღღ◈。

  第二百二十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ღღღ◈,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和应用相关监管服务平台ღღღ◈,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ღღღ◈、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ღღ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制定低空经济相关发展规划ღღღ◈,完善支持政策措施ღღღ◈,鼓励低空经济领域技术创新和应用拓展ღღღ◈,促进低空经济发展ღღღ◈。

  第二百二十六条 国家坚持平等互利ღღღ◈、合作共赢的方针ღღღ◈,促进民用航空领域国际合作ღღღ◈,积极参与国际民用航空标准制定ღღღ◈,推进民用航空运输市场高水平开放ღღღ◈,提升民用航空国际竞争力ღღღ◈。

  第二百二十七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活动的监督检查ღღღ◈,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ღღღ◈,根据民用航空活动类别ღღღ◈、单位信用记录和民用航空管理需要等因素ღღღ◈,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ღღღ◈。

  (五)有证据证明存在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活动的ღღღ◈,暂扣相关执照ღღღ◈、许可证件ღღღ◈,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ღღღ◈,扣押民用航空器等相关设备ღღღ◈、查封相关场所ღღღ◈;

  第二百二十九条 遇有突发事件ღღღ◈、特殊保障条件等情形海博网官网ღღღ◈,必须采取不同于国家有关民用航空器和民用机场运营相关规定的特别措施的ღღღ◈,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ღღღ◈。

  第二百三十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ღღღ◈,提高监督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ღღღ◈,并依照有关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工作ღღღ◈。

  从事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ღღღ◈,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ღღღ◈。

  第二百三十一条 从事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ღღღ◈、分析和发布制度ღღღ◈,并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告和发布安全信息ღღღ◈。

  第二百三十二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btchina联盟ღღ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ღღღ◈,以及从事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法律ღღღ◈、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ღღღ◈,提高全社会的民用航空安全意识ღღღ◈。

  第二百三十三条 投资民用航空业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ღ◈,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ღ◈,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情节特别严重的ღღღ◈,可以吊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ღ◈、通用航空企业ღღღ◈、民用机场的相关许可证件ღღღ◈。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违反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ღღღ◈,依照相关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ღღღ◈。

  第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未经许可从事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设计ღღღ◈、生产ღღღ◈、维修活动ღღღ◈,民用航空化学产品设计ღღღ◈、生产或者民用航空油料供应ღღღ◈、测试活动的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ღ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

  第二百三十五条 取得本法规定的设计ღღღ◈、生产ღღღ◈、维修许可证书ღღღ◈,民用航空化学产品设计ღღღ◈、生产或者民用航空油料供应ღღღ◈、测试相关许可证书的企业ღღღ◈,因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事故的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件ღღღ◈。

  第二百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未取得适航证书ღღღ◈、特许飞行证书ღღღ◈,或者超出证书有效期ღღღ◈、规定范围进行飞行活动的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ღ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ღ◈,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件ღღღ◈。

  第二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未取得相关航空人员执照ღღღ◈、证书ღღღ◈,或者超出执照ღღღ◈、证书载明事项范围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ღღღ◈,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对超出执照ღღღ◈、证书载明事项范围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航空人员ღღღ◈,可以吊销相关执照或者责令所属单位取消训练合格证书ღღღ◈。

  航空人员有前款情形的ღღღ◈,对其所属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情节特别严重的ღღღ◈,可以吊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通用航空企业的相关许可证件ღღღ◈。

  第二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未经许可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ღღღ◈、维修人员ღღღ◈、飞行签派员提供执照和资格训练的海博网官网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

  第二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ღღღ◈、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ღღღ◈,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ღ◈,给予通报批评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

  第二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运输机场或者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未取得机场运营许可证开放运营的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放运营ღ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未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的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ღ◈,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ღ◈,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

  第二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民用航空器未按照有关规定经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许可进行飞行活动的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ღღღ◈,对该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暂扣相关许可证件一个月至三个月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吊销相关许可证件ღღღ◈;对机长给予警告ღღღ◈,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暂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吊销执照ღღღ◈。

  第二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予警告ღღღ◈,暂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吊销执照ღღღ◈:

  第二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机组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hibet海博网ღღღ◈,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ღღღ◈,暂扣相关执照或者训练合格证书一个月至六个月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吊销相关执照或者责令所属单位取消训练合格证书ღღღ◈:

  机组人员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飞行时间ღღღ◈、值勤时间ღღღ◈、休息时间规定的ღღღ◈,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通用航空企业处每次飞行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通用航空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ღღ◈,处每次飞行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

  第二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空中交通管制员值勤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空中交通管制员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时ღღღ◈,受到酒精类饮料ღღღ◈、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的影响ღღღ◈,损及工作能力的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ღღღ◈,暂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吊销执照ღღღ◈,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

  第二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使用未经许可或者未经飞行校验验证合格的通信ღღღ◈、导航ღღღ◈、监视设备的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ღ◈,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

  第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运输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物品ღღღ◈,或者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ღ◈,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可以吊销违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ღ◈、通用航空企业的相关许可证件ღღღ◈。

  第二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运输机场ღღღ◈、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依法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ღღ◈,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ღღღ◈,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ღღღ◈,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情节特别严重的ღღღ◈,可以吊销违法运输机场ღღღ◈、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相关许可证件ღღღ◈。

  第二百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未经许可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ღ◈,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未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的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ღ◈,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ღ◈、通用航空企业ღღღ◈、民用机场航班运行效率较低ღღღ◈、不符合航班正常管理要求或者安全运营保障能力不足的安全生产ღღღ◈,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受理其新增业务申请或者限缩其业务范围ღღღ◈。

  已经取得许可的从事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情形的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限期整改ღღღ◈,可以暂停受理其新增业务申请或者限缩其业务范围ღღღ◈;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ღღღ◈,吊销相关许可证件ღღღ◈。

  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未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备案的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ღ◈,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

  第二百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ღ◈,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情节特别严重的ღღღ◈,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件ღღღ◈:

  (一)未就所从事的运输的旅客ღღღ◈、行李ღღღ◈、货物以及可能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投保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ღღღ◈;

  (二)未按规定制定ღღღ◈、发布ღღღ◈、备案或者告知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ღღღ◈,或者未在售票等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ღღღ◈;

  (四)未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方式等信息ღღღ◈,未按要求受理ღღღ◈、处理旅客投诉或者未及时向投诉人反馈相关情况ღღღ◈;

  第二百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实施妨害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和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乘坐民用航空器ღღღ◈。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从事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ღ◈,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ღღღ◈、滥用职权ღღღ◈、徇私舞弊的ღღღ◈,依法给予处分ღღღ◈。

  第二百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实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扰乱民用航空秩序的行为ღღ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ღღ◈,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ღ◈。

  第二百五十九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ღღღ◈,由在其他国家有主营业地或者永久居所的运营人根据租用ღღღ◈、包用或者互换民用航空器的协议或者其他类似协议运营的ღ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按照与该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ღღღ◈、协议ღღღ◈,将本法规定的飞行管理ღღღ◈、无线电台执照ღღღ◈、适航证书以及机组人员执照的管理职责和义务转移至该外国ღ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已转移的职责和义务的责任相应解除ღღღ◈。

  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ღღღ◈,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ღღღ◈;但是ღ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ღღღ◈。

  第二百六十一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民用航空运输和民用航空器制造相关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ღღღ◈、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ღ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ღღღ◈。

  特别声明 规范性文件均来自国家机关已公开发布的信息ღღღ◈,并注明了出处ღღღ◈,对其真实性ღღღ◈、准确性ღღღ◈、合法性ღღღ◈、有效性不作任何保证ღღღ◈,使用前请核对原本ღღღ◈。

  据“温州发布”消息ღღღ◈,12月30日ღღღ◈,温州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ღღღ◈,浙江省委常委ღღღ◈、温州市委书记张振丰主持会议ღღღ◈。上述信息显示ღღღ◈,浙江省副省长ღღღ◈、温州市委书记张振丰已任浙江省委常委ღღღ◈。

  12月30日ღღღ◈,河北承德隆化国恩老年公寓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布ღღღ◈:事故造成20人死亡ღღღ◈,国恩老年公寓经营者等2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ღღღ◈。

  编辑导语:李丰是峰瑞资本创始合伙人ღღღ◈,圈内大家都习惯喊他丰叔ღღღ◈,他与商业作家李翔联合主理的播客栏目《高能量》已连载到199期ღღღ◈,这档栏目在科技圈/创投圈都获得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ღღღ◈。

  71岁演员寇振海自述因和儿子年龄相差大遭嫌弃 称面对18岁的儿子常哑口无言 “53岁老来得子 忙工作错过最佳生育年龄” 儿子因年龄差感到自卑 不愿提起自己 寇振海与二婚妻子相差21岁 育有两子一女#寇振海 #老来得子 #年龄差 #代沟

  锁岛ღღღ◈!第二天实弹开火ღღღ◈!解放军位台岛南北双向出击ღღღ◈,查证ღღღ◈、驱离ღღღ◈、模拟打击一气呵成ღღღ◈,打“独”促统说到做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ღღღ◈:2026年1月1日起ღღღ◈,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ღღღ◈,免征增值税ღღღ◈。

  元旦ღღღ◈、春节将至ღღღ◈,为持续严明纪律规矩ღღღ◈、强化警示震慑ღღღ◈,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ღღღ◈,西安市纪委监委对近期查处的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ღღღ◈。